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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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12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十七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銀行債務合計新台幣(下同)1,497,556元(含有擔保債務425,000元),因無法清償債務,於民國97年間,向最大債權銀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申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前置協商,經華南銀行審查後,認聲請人協商意願低落致協商不成立,爰依消債條例之規定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又按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80條、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其積欠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共1,497,556元之債務,因無法清償,於97年間向最大債權銀行華南銀行申請消債條例前置協商,惟因協商意願低落致協商不成立等情,業據其提出債權人清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專用債權人清冊(見本院卷第41至42頁、第65頁、第12至15頁、第10頁至11頁)附卷可參,足認屬實。故本件應審酌者為聲請人是否已陷於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四、經查:㈠聲請人自陳目前每月薪資收入約為10,000元,並提出97年1
月至98年6月之薪資證明(見本院卷第116至117頁)為證,尚堪採認。此外,聲請人主張每月需支出其本身必要生活費用包含膳食費3,000元、油資650元、水電費296元、瓦斯費150元、電話費691元、房租2,000元、衣服500元、日常用品支出500元、醫療500元、勞保費550元等共計8,
837元,惟其並未提出全部憑證以資證明,自無從審酌是否均屬必要之費用,又按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而非維持債務人過去慣常之寬裕生活,故並非由聲請人任意主張其基本生活費用之數額,否則將造成揮霍無度以致清償能力降低,反而易使更生程序無從進行,參酌聲請人居住於高雄市,及內政部所公告之98年度高雄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1,309元等情以觀,因認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8,837元,應屬合理。
㈡從而,依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10,000元計算,扣除其個人
必要生活支出後,每月可供支配餘額僅為1,163元(計算式:10,000元-8,837元=1,163元),顯不足以清償總額達1,993,393元之債務,遑論聲請人名下亦無恆產,此有其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132頁)附卷可參,依此,堪認其確已陷於不能清償之情形。
五、綜上所述,本件復查無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
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依法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裁定如主文一、二項所示。
六、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凱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98年8月27日下午5時公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喜苓附表:
┌──┬────────────┬────────┬───────┐│編號│債權人│金額(新台幣)│種類│├──┼────────────┼────────┼───────┤│一│華南銀行│425,000元│房貸│├──┼────────────┼────────┼───────┤│二│上海銀行│66,044元│信用卡│├──┼────────────┼────────┼───────┤│三│花旗銀行│337,435元│信用卡│├──┼────────────┼────────┼───────┤│四│渣打銀行│128,000元│消費借貸│├──┼────────────┼────────┼───────┤│五│聯邦銀行│144,524元│信用卡│├──┼────────────┼────────┼───────┤│六│台新銀行│218,048元│信用卡、消費借│││││貸│├──┼────────────┼────────┼───────┤│七│大眾銀行│169,179元│信用卡、消費借│││││貸│├──┼────────────┼────────┼───────┤│八│日盛銀行│1元│消費借貸│├──┼────────────┼────────┼───────┤│九│中國信託銀行│9,325元│信用卡│├──┼────────────┼────────┼───────┤│十│台灣銀行│252,000元│連帶保證債務│├──┼────────────┼────────┼───────┤│十一│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243,837元│保單借貸│├──┴────────────┼────────┴───────┤│合計│1,993,3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