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六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黃玉萍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已繳費新台幣(以下同)四十五元,嗣因被告對支付命令異議致視同起訴,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裁定命原告於十四日內補正裁判費二萬一千三百五十七元,並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請原告考慮是否另行繳費、重新起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吳燁山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對方人數提出影本,並繳納抗告費四十五元、雙掛號郵票五份─每份三十四元。
~B法院書記官連玫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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