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三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游志雲 被告戊○○被告丁○○被告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亦未陳明訴訟標的金額以供法院核算裁判費數額;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裁定,命原告於十四日內補正上述資料,並依其訴訟標的價額百分之一繳納裁判費;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請原告考慮是否另行繳費、重新起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吳燁山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對方人數提出影本,並繳納抗告費四十五元、雙掛號郵票五份─每份三十四元。
~B法院書記官連玫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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