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個以上的裁判,而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列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甲○○曾犯竊盜、麻藥等罪,被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列的刑罰,並且都已經確定。而檢察官聲請對本件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本院認為聲請人的聲請為正當,故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甘大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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