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兼右代表人 陳和貴 被告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兼右代表人 劉宗欣 被告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兼右代表人 陳彥希 被告 弘道 聯合法律事務所兼右代表人 蘇錦霞 被告寰瀛法律事務所兼右代表人 李元德 被告巨鼎博達法律事務所兼右代表人 南雪貞 被告縱橫法律事務所兼右代表人 林振煌 被告浩然國際法律事務所兼右代表人 丁中原 被告正雅法律事務所兼右代表人 蔡順雄 被告 元貞 聯合法律事務所兼右代表人 尤伯祥 被告萬國法律事務所兼右代表人 黃三榮 被告福匯法律事務所兼右代表人 王惠光 被告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兼右代表人 趙梅君 被告律誠聯合法律事務所兼右代表人 游開雄 被告 理慈 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兼右代表人 江孟貞 被告雙榜法律事務所兼右代表人 林重宏 被告理律法律事務所兼右代表人 蔡瑞森 被告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代表人 廖哲瑛 被告理得法律事務所兼右代表人 王永森 被告建業律師聯合事務所兼右代表人 金玉瑩 被告環球商務法律事務所兼右代表人 張秋卿 被告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兼右代表人 李永然 被告為理法律事務所兼右代表人 林明珠 被告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兼右代表人 陳美彤
號2樓被告長橋法律事務所兼右代表人 吳雨學 被告 陳君漢 律師事務所兼右代表人陳君漢被告 蔡朝安 律師事務所兼右代表人蔡朝安被告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兼右代表人 何愛文
王韋傑 被告寰瀛法律事務所兼右代表人 古嘉諄 被告偽台北律師公會(偽文北律)
偽文聯團兼右一代表人 陳傳岳 被告偽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偽文全聯會)
台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周錫偉 被告 楊素端
楊素端之配偶 楊雲童 楊雲童之配偶台北市政府右一法定代理人 郝龍斌 被告法務部法定代理人 施茂林 被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顏大 和被告內政部法定代理人 李逸洋 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陳和貴等因貪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和貴等32人被訴貪污等案件(即本院95年度自更字第3號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惟不含自訴誣告部分,另以裁定駁回之),爰依上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信旗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