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О二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竊盜、偽造文書等罪,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何信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