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58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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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5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一一一號),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八九號)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並補充:被告甲○○於本院訊問中坦承犯罪事實,而檢察官亦當庭具體求刑判處有期徒刑二月,被告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本院審酌各情認求刑為適當,爰宣告如檢察官之求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判決,依法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王梅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漢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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