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0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0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二一號
聲請人文宜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五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許永煌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馮衍燕┌───────────────────────────────────────────────────┐│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五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1│ 陳奇良華南商業銀行大同分│參仟 陸佰 肆拾元│VL0000000│九十三年七月五日││││行││││├─┼─────────┼─────────┼─────────┼─────────┼─────────┤│2│ 林孟誼華泰商業銀行大同分│貳仟伍佰貳拾柒元│AA0000000│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行││││├─┼─────────┼─────────┼─────────┼─────────┼─────────┤│3│嘉恩電子工業股份有│台北銀行南港分行│陸仟陸佰肆拾元│NK0000000│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限公司 姚添壽 │││││├─┼─────────┼─────────┼─────────┼─────────┼─────────┤│4│嘉馬電子工業股份有│台北銀行南港分行│柒仟貳佰捌拾參元│NK0000000│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限公司 姚玉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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