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八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原名林
?住臺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0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高奕驤
法官曾正耀法官黃若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