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87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法定代理人乙○○
10樓代理人甲○○相對人 吳臺雄 律師即 楊雪燕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楊雪燕所有由相對人吳臺雄律師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楊雪燕於民國94年6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8,4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94年6月1日至民國144年5月3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楊雪燕於民國94年6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①600,000元、②6,37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94年6月20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20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6年7月20日起,債務人楊雪燕未依約清償本息,尚積欠本金6,407,823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嗣債務人楊雪燕於民國96年10月3日死亡,其全部繼承人皆已死亡或拋棄繼承,經本院選任吳臺雄律師為遺產管理人,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財管字第37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一件及借據影本、帳務明細表各二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司法事務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387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屏東│明正││1612│建│0│0│43│全部││├──┼───┼────┼──┼──┼───┼─┼──┼──┼────┼───┼─────┤│002│屏東│屏東│明正││1613│建│0│1│4│全部││├──┼───┼────┼──┼──┼───┼─┼──┼──┼────┼───┼─────┤│003│屏東│屏東│檳榔│二│616-11│建│0│15│95│10000││││││腳│││││││分之24│││││││││││││6││└──┴───┴────┴──┴──┴───┴─┴──┴──┴────┴───┴─────┘┌──────────────────────────────────────────────────────────┐│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387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743│屏東市和洋巷47│明正段1613地號│鋼筋混凝土│1樓43.17、2樓43.17、3││全部│││││之1號││造、3層樓│樓43.17合計129.51│││││││││房│││││├──┼───┼───────┼───────┼─────┼───────────┼─────┼──┼────────┤│002│1076│屏東市○○○街│檳榔腳段二小段│鋼筋混凝土│10樓103.79、11樓34.29│陽台面積28│全部│共用部分檳榔腳段││││64號十樓之三│616-11地號│造、11層樓│合計138.08│.2││二小段1023建號1││││││房││││權利範圍0000分之││││││││││25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