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2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鄭崇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尚有應補繳之裁判費待核,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2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新店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