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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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21號

原告甲○○

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 律師

被告乙○

訴訟代理人 鄭崇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應補繳之裁判費待核,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2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新店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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