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號債務人 周訓中 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件一更生方案內容第1點「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之記載,應更正為「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3個月為1期,共32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項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於更生事件程序中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