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6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5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退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66號原告 羅鳴綻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 律師複代理人 蔡憲騰 律師被告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代表人 劉任遠 (司令)訴訟代理人 沈彤昭 (兼送達代收人)
鄭珮言 謝岳霖 輔助參加人空軍台北通信資訊大隊代表人 李明忠 (大隊長)訴訟代理人 黃詠展
秦佑銘 周慧昭 上列當事人間退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被告代表人劉任遠承受訴訟。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
二、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代表人為 熊厚基 。嗣本件訴訟於民國111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111年5月19日宣判,其間,被告代表人於111年5月1日變更為劉任遠,有行政訴訟聲明承受訴訟狀及國防部111年4月29日國人管理字第1110108682號令附卷可憑,依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李明益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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