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家聲抗字第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抗字第76號抗告人 薛櫻桃
薛麗玲 上列抗告人因監護宣告事件,對於民國111年5月25日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726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一、抗告理由狀(含抗告聲明,即對於第一審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英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