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65號原告MECANOOA.法定代理人FRANCINE.原告 羅興華 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羅興華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李立普 律師 楊大德 律師被告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法定代理人 林朝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叁仟壹佰叁拾萬壹仟元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叁仟零捌拾柒元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