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慧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慧玲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伍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李慧玲因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事實審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認其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林福來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峪至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