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上易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166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清華 訴訟代理人 林素琴 上訴人即被告 楊明祥
楊洪梅 對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楊順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陳學德法官夏金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書記官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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