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34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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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3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34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陳奇伶 即 陳玲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叁仟陸佰陸拾叁元,及其中肆萬壹仟伍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九.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三個月違約金共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