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並送監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以法矯字第○九一○○五二六八九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六月六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震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