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強盜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數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沈藝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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