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竹北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北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九十二年度竹北秩字第一九號
移送機關新竹縣警察局新埔分局被移送人甲○○○女五十右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埔警刑社字第四二八八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關於販賣易爆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台幣叁仟元。
扣案之爆竹連珠炮貳拾伍萬頭肆盤均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晚上八時許。
(二)地點:新竹縣○○鎮○○路○○號。
(三)行為:關於販賣易爆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自白。
(二)經警當場查獲。
(三)現場照片兩張及主文第二項所示之物品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彭政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樂嘉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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