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竹北秩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北秩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拘留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九十二年度竹北秩易字第二號
聲請機關新竹縣警察局新埔分局被處罰人甲○○男二十右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新竹縣警察局新埔分局處分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易處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新竹縣警察局新埔分局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一萬二千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新竹縣警察局新埔分局埔警刑秩字第○九一○○一五一○○號處分書、執行通知書影本各一份及送達證書影本二份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尚有罰鍰一萬二千未繳,以罰緩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應易以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彭政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 官樂嘉威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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