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29號上訴人 葉俞鈞 被上訴人 郭學政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倪俊凱 (原名 倪宥忠黃必鑒 即金庫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8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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