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20號原告 林偉成 被告 高俞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新北市○○區○○路○○號4樓房屋」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街○○號4樓房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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