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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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88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梓威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張梓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字第78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9年6月18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王榆富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修渝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