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2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思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菸酒管理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FOURLOKO斷片酒壹仟零貳拾箱(每箱拾貳瓶,含包裝罐,共壹萬貳仟貳佰肆拾瓶,其中柒瓶已開封鑑驗)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伽瑪羥基丁酸(GHB)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等案件,被訴於民國106年1月6日輸入私酒部分,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357號判決無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443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110年1月27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又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FOURLOKO斷片酒1,020箱(每箱12瓶,共12,240瓶),共7種口味,經取樣每種口味各1瓶共7瓶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成分,有該院106年3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57
0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成分之FOURLOKO斷片酒1,020箱,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罐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包裝罐亦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其餘鑑驗耗用部分,既均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附予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規定、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意萱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附表:編號名稱數量(每箱12瓶)取樣壹瓶鑑定結果一FOURLOKO斷片酒(青蘋果)102箱檢驗前毛重745.9公克、檢驗後毛重733.2公克,檢出伽瑪羥基丁酸(GHB)成分。二FOURLOKO斷片酒(葡萄)204箱檢驗前毛重732.4公克、檢驗後毛重719.3公克,檢出伽瑪羥基丁酸(GHB)成分。三FOURLOKO斷片酒(芒果)204箱檢驗前毛重744.3公克、檢驗後毛重731.9公克,檢出伽瑪羥基丁酸(GHB)成分。四FOURLOKO斷片酒(黑櫻桃)204箱檢驗前毛重741.2公克、檢驗後毛重727.8公克,檢出伽瑪羥基丁酸(GHB)成分。五FOURLOKO斷片酒(果彩繽紛)102箱檢驗前毛重737.4公克、檢驗後毛重724.4公克,檢出伽瑪羥基丁酸(GHB)成分。六FOURLOKO斷片酒(西瓜)102箱檢驗前毛重737.4公克、檢驗後毛重724.5公克,檢出伽瑪羥基丁酸(GHB)成分。七FOURLOKO斷片酒(金罐)102箱檢驗前毛重747.3公克、檢驗後毛重734.3公克,檢出伽瑪羥基丁酸(GHB)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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