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小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98年度店小字第71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上午十時五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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