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98年度店小字第71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上午十時五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