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2月23日,駕駛車號0000-00號汽
車,行經臺北市○○區○○路3段189巷口處時,因未注意車
前狀況之過失之過失,致碰撞為訴外人 黃郁庭 駕駛之車號00
00-00號汽車,並令該車又往前追撞為訴外人 于若 之所有,
但由訴外人 顏松俊 駕駛之車號0000-00號汽車(下稱系爭車
輛),造成系爭車輛受損,案經臺北市交通警察大隊內湖分
隊派員處理。查上揭受損之系爭車輛,訴外人 于若之 已向原
告投保車損險,且車禍事故發生時尚在保險期間,上開事故
經訴外人于若之(被保險人)通知原告並查證屬實後,即賠
付必要之修復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21,375元,又依保險
法第53條規定,原告於給付賠償金額後,即取得被保險人對
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
給付21,3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
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
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
,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
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
單、行照、駕照、理賠計算書、賠償結案同意書、估價單、
車損照片以及發票等為證,被告復未到庭爭執,是堪信原告
主張被告因過失不法損害訴外人于若之之財產為真實,且原
告既已依保險契約賠償訴外人于若之因本件車禍事故所受損
失,原告自得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以下審酌其金額:原告主張之修復費用共21,375元,由卷附
估價單觀之,鈑金部分為5,800元、烤漆部分為7,100元、
零件部分為8,475元,其中零件部分應予折舊,而依行政院
86年12月30日行政院台(86)財字第52053號令發佈之修正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行政院45年7月31日台(45)財字第
4180號函公佈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所示,自用小客車之折舊
年限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折舊率為千分之369,復參酌營利
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
舊採用平均法或定律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
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
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查本件系爭車輛出廠日為98
年1月9日,有汽車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參,距肇事日期98年
2月23日,應折舊2個月(未滿1月,以1月計),據此,系爭
車輛更換零件部分應折舊521元(計算式:8,475×0.369×
2/12=521,元以下4捨5入),即零件部分僅得請求7,954元
,是原告共計得請求之修復費用為20,854元。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應給付原告20,85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
日即98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1,000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林義傑
附表:
第1年折舊額78,752×0.369=29,059
第2年折舊額(78,752-29,059)×0.369=18,337
第3年之3月折舊額8,475×0.369×2/12=521
2年3月之折舊額
為50,289元(計算式為:29,059+18,337+2,893
=50,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