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豐交簡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8
年度速偵字第25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
拾日,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
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甲○○
」之後補載「前曾於96年5月14日因公共危險案件(刑法第
185條之3),經本院判處罰金新臺幣6萬元,嗣因減刑條例
施行,罰金減為新臺幣3萬元,於96年12月10日繳清罰金執
行完畢,竟仍未知警惕,復」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