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勞上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勞上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勞上易字第二號
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四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五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吳志誠~B2法官李文賢~B3法官葉居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謝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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