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42號原告 蔡培儀 訴訟代理人 胡毓真 律師被告 詹森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塗銷登記之抵押權,聲明:被告應將附表一所示土地及建物,於民國103年5月5日以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103年店重登字第001730號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為6,000,000元,而系爭房地附近一年內之房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125,000元,有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可證,故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格應約為8,111,250元(計算式:64.89平方公尺【層次面積+陽台】×平均交易單價125,000元≒8,111,250元),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何嘉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