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原告 張紀秀琴
張金珠 張金花 張金喜 張金童 被告 王宇謙 兼法定代理人 王依元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交易字第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雨明
法官張宏任法官呂如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