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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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再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8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范智為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等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6號,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駁回再審裁定(原案號: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26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係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駁回再審之裁定,乃關於訴訟程序上之事項,與案件之實體上事項無關,不得據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最高法院69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再審聲請人范智為對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6號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聲請再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邱同印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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