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708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惠玲 (即 柯志偉 之繼承人)、 柯慧心 (即柯志偉之繼承人)、 柯慧慈 (即柯志偉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柯志偉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被繼承人柯志偉之繼承人有無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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