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5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群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群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群德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藥事法等4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湘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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