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原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原訴字第9號原告 簡聰彬 (即 簡泰茂 之繼承人)
王簡豔齡 (即簡泰茂之繼承人) 簡聰馨 (即簡泰茂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 律師被告 李山 訴訟代理人 蘇明淵 律師複代理人 謝孟儒 律師被告 李思婷 訴訟代理人謝孟儒律師被告 田淑貞
江智宏 江美麗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
張晶瑩 律師被告 李家欣
李莉婷 李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4年3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開庭。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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