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67號原告 張美玲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 律師被告 呂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5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補繳裁判費之裁定送達原告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許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