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7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伊孺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零貳捌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伊孺涉嫌施用毒品案件,送觀察、勒戒結果,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2022號)。該案中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0.0283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遭查獲施用第一級毒品,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0年3月1日釋放出所而執行完畢,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202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白色粉末1包經鑑定後確認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0283公克)之事實,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年12月20日草療鑑字第0991200131號鑑定書(見99年度毒偵字第2022號卷第21頁)1紙在卷可按,足見扣案之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且屬違禁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淑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