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4號上訴人 曾國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添財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8,281,674元(參本院109年1月16日109年度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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