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解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649號聲請人 林明侖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職務之法定事由及 陳報業 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2項規定,編製遺產清冊及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文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辦理)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