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213號聲明人 凃又慈
凃翔嵐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凃又慈、凃翔嵐為被繼承人 曹白霞 (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彰化縣○○鄉○里村○○路○○○巷○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9年6月24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依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等語。
三、經查,聲明人凃又慈、凃翔嵐為被繼承人曹白霞之配偶與其前配偶所生子女,其等亦未經被繼承人曹白霞收養,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核其身分,並不符合上開遺產繼承人,自無繼承權可言,是聲明人凃又慈、凃翔嵐即無從拋棄繼承,聲明人凃又慈、凃翔嵐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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