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1317號聲請人安侯企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人取得票據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秀妙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1317號聲請人安侯企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人取得票據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