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622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相對人停止繳息及餘欠本息數額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借戶繳息明細表、利率變動表等)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