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上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上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簡上字第21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昆福 選任辯護人 蘇明道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堯讚
法官楊雅萍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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