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2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2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23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世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735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王世勝犯踰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王世勝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被告所犯之2次加重竊盜犯行,係於不同之時間所犯,顯係分別起意,應分論併罰之。爰審酌被告甫因竊盜罪嫌於民國103年3月18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尚在緩起訴期間內,仍不知悛悔,僅因缺錢花用,即兩次以開啟被害人房間之氣窗而侵入被害人所居住房間之方式,分別竊取短褲1件及內褲2件,造成被害人之損失,對社會治安及被害人之居家安寧也有相當程度之損害,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所竊得之財物價值不高,兼衡其犯後均坦認犯行、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參警卷第1頁受詢問人資料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定其應執行刑,併分別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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