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22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295號
原   告 台灣奧斯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皇古科技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97,650元,應繳
   裁判費171,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70,7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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