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25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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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雄小字第25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程孔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977元,及自民國(下同
)94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2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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