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9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9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924號聲請人泓福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3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英屬維京群島商亞洲│聯邦商業銀行東台北│93年4月20日│16,000元│UA0000000││││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分行│││││││司台灣分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書記官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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