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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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29號原告丙○○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94年度易字第847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被訴毀損原告丙○○財物部分,因告訴人即原告丙○○具狀撤回告訴,有其民國95年4月18日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附於本院94年度易字第847號刑事卷宗),且業經本院於95年4月24日以94年度易字第
84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至原告假執行之聲請,既已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姜麗香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洪忠改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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