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126號
聲請人乙○○
非訟代理人 王維毅 律師
黃鈞鑣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甲○○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前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然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而本件聲請日期為民國114年2月14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程序費用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500元,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王奕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長慶